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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Rural Planning Committee Of Taishan City。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控规条例》的规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决策原则,实行专家论证,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空间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政策与规划制度,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各镇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城乡重要地段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重要地段范围包括:城市新区,城市主干道路、大型广场周边,石花山保护区范围,台城河一河两岸,旧城保护区范围,风景旅游区等);
(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重大项目包括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道路工程、园林广场、城市雕塑、主要桥梁等,以及用地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审议典型案例处理规则;
(五)审议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六)专业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应当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七)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25名以上(含25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超过一半。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包括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市领导、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改、建设、国土、交通、城管、环保、消防、供水、供电、土地储备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部门、单位资格制度。遇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上述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划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 名,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的市领导担任。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市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和专家咨询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邀请)市内外资深专家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规划、国土、交通、建筑、环保、工程、文化、社会、法律、工业、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城乡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一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和建筑环境设计方案等项目进行技术审查。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部分委员和专家、公众代表担任,人数为13人以上的单数,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土、建设、环保、城市管理、供电、供水、消防等部门代表。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市规委会表决。市规委会也可授权专业委员会,就第十二条第(二)款至第(六)款议事范围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专业委员会在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下,对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项目进行前期协调,提出审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提出技术审议意见,交市规划委员会表决。
(二)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中一般项目(非工业)的规划条件;
(三)审议用地规模在1万—1.5万平方米之间,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5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四)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未涉及强制性内容但调整较大的规划方案;
(五)审议非重要地段的灯光工程、城市雕塑等构筑物设计方案,以及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管线、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方案;
(六)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不得少于参加会议人员的一半。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个月内召开一次。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审议项目涉及跨部门的问题,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专业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镇(街)代表、公众代表、设计单位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设计理念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明确每个项目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主题,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两天将议程和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书面或电子版)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委员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七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方案,按程序需上报市政府批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