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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应制作或保存但未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
  • 2022-03-23 15:29:26
  • 来源: 行政涉法研究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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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存在”,而应基于“客观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可以说,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信息。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人民法院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审查判断的方法一般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

  2.行政机关应制作或者保存但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行政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是否合法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即使行政机关确实负有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但如果其确实尚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其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槐柯,男,193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序良,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冀岩,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槐柯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5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